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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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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协章程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TAIWAN COMPATRIOT INVESTMENT ENTERRISES ASSOCIATION OF WUX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 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相互间的联谊交流和合作,共同为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社团处。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本协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南路88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企业经营交流合作,通过互访观摩、研讨分享、管理讲座等,帮助会员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二)举办政策法规宣导讲座,宣传国家法令法规、新政措施,传递经济信息、产业动态,引导会员自觉守法、正规经营,把握形势,发展壮大;

(三)沟通协调会员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助当地与台湾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交流,促进两岸经济繁荣;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健康兴趣团体活动以及家属联谊活动等,丰富会员在锡的生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台湾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在无锡投资,并经工商注册或登记的法人。个人会员应是在无锡投资的台湾同胞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台资企业或其它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台湾同胞。特邀会员指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相关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作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所属区域联谊会审批通过;

(三) 所属区域联谊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所属联谊会理监事会议通过存查,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提交的章程及其修改提案;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监事会提交的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或者会员代表)的16%,由各联谊会按比例推举。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三)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个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方案;

(二)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方案;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审议会长会议提出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章程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会费标准及其修改方案;

(十二)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方案,提交会员大会;

(十三)审议会长会议提交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财务长一人,可视需要增设常务副秘书长一人。

会长由理事会推举,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长任期届满,经选举可连任一届。依据协会实际状况,若需再连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

为了便于组织联系和开展活动,协会在各县(市)、区设立联谊会,接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联谊会会长和理监事由各所在地区会员协商推选,联谊会会长具备市台协常务副会长身份。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协会日常重大事项由会长会议决定。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对象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监事长。

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拟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方案,提交理事会

(二) 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理事会提交方案;

(四) 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提交理事会;

(五) 拟定会费标准及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

(六) 审议季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拟定协会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方案,提交会员大会;

(八) 决定其他章程未明定的重大事项。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会长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50%的副会长以上职级干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长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4%。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常务监事若干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拟定协会监事的产生办法方案,提交会员大会;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当地台资企业和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会中按一定比例推选。

为了便于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协会聘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中相应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的选举和聘请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批准;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会议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财务长由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任。

财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批准;

(三)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审核;

(四)处理其他财务相关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开支的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秘书兼任出纳。会计相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3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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