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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期间申领发放《进沪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通告

分类:台协公告 浏览人气:206次 更新时间:2010-4-16 9:20:02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安全顺利举行,经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我市对进入上海市境的各陆路道口实行安全检查特别措施。为方便出行,我市将对无锡进沪机动车辆发放《进沪车辆通行证》。届时,在各入沪主要通道将分为持有《进沪车辆通行证》车道和无《进沪车辆通行证》车道,凡持有《进沪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通过专用通道快速通行,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安全检查;对无《进沪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将逐车检查“三证一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车还须查验货单),必要时,还需将车辆引导至安检区实施重点检查。因此,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可提高进沪道口安检速度,减少车辆滞留时间,防止出现重大拥堵。为便于无锡市车辆《进沪车辆通行证》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本市政府机关(含外省市驻锡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车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所属及挂靠车辆;
   (三)驻锡军队(武警)所属的本市号牌车辆;
   (四)无锡号牌私人车辆;
   (五)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本市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所有的非本市号牌私人车辆;
   (六)居住本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的私人车辆。
    二、《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发放时间自2010年4月8日开始至2010年11月15日结束。
    三、通行证在何处提出申领:
    1、驻锡军队(武警)机动车辆和人员,由军队(武警)内部自行发放专门证件,军队(武警)人员所有的本市号牌车辆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发放通行证;
    2、单位车辆,单位对需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自审后,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私人车辆,向车主户籍地或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如需委托他人驾驶的,车主应与被委托人一起申领;
    4、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私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含单位车辆中需由上述人员驾驶的,以及中国境内人员所有车辆有委托上述人员驾驶的),应向该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领,全市各派出所在双休日也照常受理。
    四、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复核申领通行证时准备材料:
    1、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
    3、单位进沪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4、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刻制光盘)。
    五、个人车辆申领通行证时应准备材料:
    1、个人进沪车辆通行证申请书;
    2、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车主本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暂住人口还应当提交暂住证。
    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需出具《授权驾驶委托书》;被授权驾驶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与车主一同申领。
    六、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申办通行证有关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申办《进沪车辆通行证》(含单位送审的驾驶员中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以及中国境内人员个人车辆有委托上述人员驾驶的)在程序和标准上并无特别规定,但在所提供的材料上有所区别:外国人需提交有效护照(签证有效期内)、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中国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交有效签注的《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七、上述申领材料中的所需表格,如《申请书》、《责任书》、《承诺书》、《授权驾驶委托书》等可在受理审核的各办理窗口领取,也可在无锡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
www.ga.chinawuxi.gov.cn)上自行下载。
    八、什么情形下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对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以及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不予核发通行证。申领证件的车主具有法定未经批准不准离开本市情形的,一般也不予发放通行证。
    九 、《进沪车辆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出借他人使用时,不得随车出借《进沪车辆通行证》。
    十、《进沪车辆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单位车辆凭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私人车辆须车主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挂失。挂失时需填写《<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申请》,受理挂失的公安机关应出具《<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申请回执联》。
    十一、《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单位(个人)可携带《<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申请回执联》、车辆行驶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公安机关自收到回执联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通行证》原则上只补办一次。
    十二、《进沪车辆通行证》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通行证》原则上只换领一次。
    十三、《进沪车辆通行证》的申领、补办和换领免费。
    十四、领证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车辆进沪时,保证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妥善保管《进沪车辆通行证》,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一旦《进沪车辆通行证》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将没收《进沪车辆通行证》;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骗取《进沪车辆通行证》或者出现本通告第八条情形的,公安机关注销《进沪车辆通行证》。
                              

  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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