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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企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相互间的联谊交流和合作,共同为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协会的主要任务
●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维护在锡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反映企业的困难和问题,转达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 宣传国家政策法令,传递地方经济信息,组织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拓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 了解台资企业现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和解决会员企业发生的问题和困难。
● 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 密切本地区与台湾经济团体和工商界人士联谊与交往,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 企业会员应是在无锡地区注册并确认为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法人。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入会费、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企业会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一人作为代表。
● 个人会员应是台湾投资者的代理人、台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台湾同胞。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入会费、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 协会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可邀请相关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加入协会,聘为特邀会员。
第六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出协会时,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说明,并由理事会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权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以转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 对协会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 按期缴纳会费。
● 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
● 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机构
第八条: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听取和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一切工作、联络职权。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执行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秘书处,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设接待联络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联谊活动委员会、财务协调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组织联系和开展活动,协会在各县(市)、区设立联谊会,接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指导。联谊会的正、副会长由各所在地区会员协商推选,应具备协会常务理监事以上身份。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对理事会工作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常务监事若干人。监事会除自行召开会议外,监事可参加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协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推荐、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与会费和各种资助、捐赠以及其它收入。会费金额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活动需要研究决定。经费开支的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理事会。